法律分析: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21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符合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汕头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提出2021年经济增长预期目标为6.0%左右,符合汕头实际,有利于引导各方面精力集中到深化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主要目标和工作安排总体可行。建议批准《汕头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汕头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