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非济南户籍的海内外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申领《居住证》:
(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确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含,下同)以上学位,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
(三)在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等担任相当于助理教授以上,或在国内担任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四)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到国外进修(作访问学者)1年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市场潜力和预期效益较大的项目或规模创业资金,且符合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适用的人才。
【法律依据】: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才居住证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非济南户籍的海内外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申领《居住证》:
(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9〕13号)确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含,下同)以上学位,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
(三)在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等担任相当于助理教授以上,或在国内担任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四)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到国外进修(作访问学者)1年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市场潜力和预期效益较大的项目或规模创业资金,且符合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适用的人才。
第五条 申请人申领《居住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
(二)有关工作经历证明和专业背景资料;
(三)其他按照规定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居住证》申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第七条 《居住证》有效期限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定为1至3年,市政府济政发〔2009〕13号文件确定的高层次人才的《居住证》有效期最多可延长至5年。《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配偶和随同子女,可以申领《居住证》副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