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可以通过四种方式处理股权:一是对李某在公司所享有的股权中剔除妻子所享有的共同财产,确定遗产份额部分,由全体享有继承权的人员协商一致,在明确股权所体现具体财产数额的基础上,确定具体人继承李某在公司中的股权。需要说明的是,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数额由全体享有继承权的人员协商确定,可以高于李某当初出资的20万元,也可以低于20万元。二是如果被确定继承股权的人员要求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则需要征求除李某以外其他全体股东的意见。若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则继承股权的人依法取得公司股东资格。三是如果有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则需要按照继承人所确定的具体价款购买李某在公司中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四是如果继承人均不愿意成为公司股东,则可以将李某的股权依法进行转让,既可以转让给蔡某、孙某,也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员。转让的价格由继承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不受当初出资20万元数额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