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来说,代购除了主动申报纳税外,都是走私行为,是否犯罪取决于是否达到起刑点。非法代购主要取决于是否申报和纳税。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物品,应当自用,数量合理,并接受海关监督。
采购本身并不违法。对于大多数喜欢海外购物或帮助他人购买某些商品的行为,只要主观上没有偷税漏税的意图,不以经营为业,数额有限,就不会违反刑法。通过正常缴纳关税购买是完全合法的。
如果在采购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关税,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都是违法的。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境外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免税放行,超出部分必须纳税。本规定需为自用物品,即使自用,总值超过5000元的,仍需缴纳税款。否则,即使当事人尚未构成刑法走私罪,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