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造谣情节轻微的可以协商解决。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相比,有其更为鲜明的特性,对网络诽谤管制更容易产生公民言论自由和公民名誉权的价值冲突。实践中在认定上存在很大分歧,因此,如何通过具体情节确切认定,确定罪与非罪,乃至归责都至关重要。互联网的出现将影响传统诽谤法的许多方面,尤其是跨国诉讼问题。互联网比传统出版和广播技术的普及和便利,信息交流的快速、便捷,极大地改善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一、侮辱诽谤罪网上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在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要负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举报部分内容失实但非故意不属诽谤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互联网上侮辱诽谤公司,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公民享有名誉权,而且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不可以随意侮辱、诽谤等损害公民的名誉。受害人有权让侵权人停止侵害,并且恢复受害人的名誉。
二、诽谤罪的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体分为以下几个认定标准:
(一)数量标准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如果一个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被众多人所点击、浏览而知道,就说明被害人的名誉已经受到损害,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
被点击、浏览次数确定为“五千次”,是依据实证调研的结果,也参考了有关司法解释的先例。被转发次数确定为“五百次”,与被点击、浏览次数保持一比十的关系,是根据网络传播规律,听取了专业部门意见,进行了技术论证,严格审慎确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上述数量标准,是指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这就意味着,在计算具体数量时,应当扣除被害人自己点击、浏览或者转发的次数,也应当扣除网站管理人员为维护网站而点击等的次数。此外,还应扣除其他故意虚增而点击等,导致统计失真的次数。
(二)危害后果标准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如果网络诽谤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已经造成上述后果,显然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构成了犯罪。此种情形就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主观恶性标准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体现了刑法对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重视和评价。
对于这种屡教不改,反复恶意诽谤他人的行为人,不论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也不论是否造成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后果,也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