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部门对于举报、投诉的受理范围为:
(1)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2)假冒伪劣、合同欺诈、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3)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4)广告违法行为;
(5)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等等。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消费者分送情况。告知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上级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