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纳税人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希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少征、不征税款的,可能涉及的犯罪罪名是比较多的,涉及的罪名可能包括行贿罪、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
1、行贿罪。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的,希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要查纳税人税务申报情况的,纳税人就会构成行贿罪。
2、受贿罪。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纳税人的贿赂后,不对纳税人的税务情况进行调查的,就会构成受贿罪。
3、逃税罪。纳税人通用欺骗、虚假等的方式不申报或者少申报税务的,逃税的数额达到较大并且占应税额度百分之十以上的,就会构成逃税罪。
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损失的,就会构成该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