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购房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未超出3%时应当据实结算房价款;超出3%时买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超出3%时买方选择继续履行的,可以按照面积误差比例和约定的价格决定是由买方进行补足、卖方独立承担或者卖方进行返还及双倍返还。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_x000D_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_x000D_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_x000D_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_x000D_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_x000D_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_x000D_
面积误差比=─────────────×100%_x000D_
合同约定面积_x000D_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