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确实没有能力偿还的,一般法院不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规定,只有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债务人,才有可能被法院列入“黑名单”。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的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