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搬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搬迁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项目涉及乡镇(街道)负责具体实施,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搬迁范围:按照项目批复实施;城中村改造等征收补偿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搬迁补偿:房屋按照建筑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经济补偿,装修、附着物补偿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补偿。
搬迁房屋补偿原则: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审批表》等有效资料批准的合法宅基地占地或建筑面积,来确定房屋补偿面积,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四)安置政策:1.安置对象:参照《金华市婺城区村民建房审批与管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安置补偿:由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他补助费、奖励费(房屋评估签约奖、房屋腾空奖)组成。
3.安置方式与标准:安置方式分为货币安置和宅基地安置,以户为单位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宅基地安置参照新制定《金华市婺城区村民建房审批与管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批。安置户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面积根据安置户可审批建房宅基地面积的3.5倍计算,每平方米安置面积货币安置额度按同类住宅用房的评估价确定,但应扣除工程成本价和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五)房屋建设和产权办理:要加强村规划和建设管理,安置住宅依法办理登记确权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