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法律的承担责任可以。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本条是对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原则的规定。
债务清偿,是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合伙企业的债务,即合伙企业在开展经营业务 时所产生的各种债务。合伙企业从事经营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债务,这种债务应当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偿付。在合伙企业经营中,如果产生的债务大于企业财产即属 于资不抵债,在此情况下还要溯及合伙人自身的其他财产。
合伙人退伙法律的承担责任
个人合伙退伙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