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借款人叫债务人,放款人叫债权人。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起诉胜诉之后,债务有异议的,应该及时上诉,没有异议的就应该履行义务,如果既不履行判决,也不上诉,就属于懈怠履行义务,这时,债权人就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措施:
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权人可以拿着判决书等生效文书,去判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法院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或者申请法院执行局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然后有财产的就执行抵扣债务,法院通过划扣债务人存款、拍卖房产、查封车辆等方法,偿还债权人的欠款。
2、申请法院采取督促措施。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其限制高消费,让其出行、生活、学习、工作等受限,督促其自觉偿还债务;债务人有能力还款拒不还款的,可以申请法院将其列为失信人,拉入黑名单,让其整个家庭生活工作受影响,督促其履行债务;债务故意转移财产的,可以申请法院对其采取拘留等措施,通过拘留15天以下等给与惩罚,督促还款。
3、以拒执罪告债务人。根据《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向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以拒执罪告债务人,让其坐牢,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督促其还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