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生效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
1、当事人亲自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2、已经依法登记结婚;
3、配偶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相关事项达成一致;
4、领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且双方均领取离婚证等。
一、离婚男方不愿意离怎么处理
离婚男方不愿意离,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律规定如果一方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并且经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准予离婚。并且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的时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需要准备的手续如下: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协商等内容;
2、受理申请,男女双方准备有关材料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和发证,如果三十天满,从第三十一天到第六十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
二、为什么现在法律规定五十五周岁自愿离婚
中年五十五岁离婚的方式:1、当事人能够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订立离婚协议,再亲自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后,亲自领取离婚证即可;2、当事人不能就前述事项协商一致,或未经登记结婚等情形下,可以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且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冷静期过后多长时间可以拿离婚证
冷静期过后30天内可以拿离婚证。双方可以就离婚问题、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签订离婚协议,双方亲自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离婚协议,需要双方共同申请离婚证,如若没有到场,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三十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