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原则是什么
政策性。政府采购以实现公共政策为主要出发点,从计划的制订到合同的履行,都要体现政府的政策,实现政府一阶段的工作目标,为国家经济、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服务。
公平性。政府采购强调的是“公平”或平待待遇。
守法性。政府采购的行为不能超出其职权范围,不能超出政府和法律的规定。
社会责任性。政府要承担社会责任或公共责任,它不但要满足一时刻的社会需要,同时还要考虑环境问题、就业问题等其他对社会的影响。
政府采购原则是贯穿在政府采购计划中为实现政府采购目标而设立的一般性原则。我国政府采购的原则是不盈利、不经营,其意义在于实施宏观调控,优化配置资源。
1.公开性原则。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府、程序和采购活动都要公开,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坚决反对搞“暗箱操作”。
2.公平性原则。政府采购应以市场方式进行,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允许所有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者参加竞争,资格预审和报标评价对所有的投标人都使用同一标准;采购机构向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信息都应一致;不应对国内或国外投标商进行歧视等。
3.效率性原则。效率性原则要求政府在采购的过程中,能大幅度地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政府采购部门通过公平竞争、货比三家,好中选优,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可以购买到更多的物美价廉的商品,或得到高效、优质的服务,实现货币价值的最大化,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改革的最佳结合。
4.适度集权的原则。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由财政部门归口管理政府采购,而我国政府采购目前需要由许多部门协调配合进行。因此,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过程中,要注意发挥部门、地方的积极性,在对主要商品和劳务进行集中采购的前提下,小型采购可由各部门在财政监督下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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