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失信被执行人的妻子也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还要看法院是否将妻子追加为被执行人,追加后就会被冻结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只有被执行人才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只要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不管与被执行人是夫妻关系还是其他的关系,都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所以,如果丈夫是被执行人的,不会将妻子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有在法院将妻子也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妻子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扩展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