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和开发商进行联系如果协调不了,你可以向当地建设局投诉。如果有这样的事以国家法律来保护个人权力,可以上筑建局,质检站这些有关部门来维杈。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