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占有的动产等财产权;
2、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
3、财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