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的意思是指在债务关系范围之内应予完成的给付最终没有能够得到完成。给付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_x000D_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的意思是指在债务关系范围之内应予完成的给付最终没有能够得到完成。给付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_x000D_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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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的意思是指,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的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者因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等情形。对于给付不能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之债给付的形态有哪些 合同之债给付的形态有以下几种:交付...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 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的意思:通常指的是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的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者因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等情形。对于给付不能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查看全文
法律解析: 给付不能,是指在债务关系范围之内应予完成的给付最终没有能够得到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指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的情形,使债的目的在客观上无法实现。如果发生该情形的,则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法律依据...查看全文
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的意思是指在债务关系范围之内应予完成的给付最终没有能够得到完成。给付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一、连带清偿责任指什么连带...查看全文
从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况: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一、民法典中选择之债是什么意思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查看全文
选择之债是指债务关系成立时,债权人有权从多个标的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履行的债务形式。选择之债与简单之债的区别在于债务的履行标的数量和选择权的存在与否。选择之债相对复杂且容易引发争议,而简单之债更为明确简单。选择之债的履行不能只发生在...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 ...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是指在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时,债务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但如果享有选择权的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对方合理催告后,选择权转移至对方。法律依据:...查看全文
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即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和迟延履行等。合同债务的给付形态包括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等。选择之债的规定包括意思表示、选择权为权利、选择无效或可变更等。承揽合同是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查看全文
律师分析: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如:甲收乙200元,作为卖给乙一辆自行车或一台电扇的代价。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法律依据】: ...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查看全文
法律解析: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如:甲收乙200元,作为卖给乙一辆自行车或一台电扇的代价。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法律依据】: ...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是指债的标的有多项,但是债务人只需要履行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如果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没有作出选择的,经过催告仍然没有在合理期限内选择的,选择权转移到对方。法律...查看全文
任意选择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别及特点: 任意选择之债是债务人对多种债的标的有权任意选择,无义务选择其中一种,选择权不转移给债权人。选择之债是债务人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有多个标的可选择,包括履行标的、履行方式、履行时间和履行地点等。任意选...查看全文
律师分析: 当事人约定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多种或全部种类为给付标的的债,属任意选择之债。任意选择之债中,债务人对数种债的标的有任意选择的权利,而无必须选择其中一种的义务;债务人未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时,选择权...查看全文
民法典中的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在标的有多项而只需履行其中一项时,享有选择权。如果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或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选择权将转移给对方。选择权人不行使选择权会导致债务无法确定履行,因此各国法律规定选择权应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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