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由合法用人单位与劳动人员签订的具有双方自愿性质的被劳动法所保护的文件,合同中明确指出了当事人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当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给予劳动人员相应的福利与报酬,劳动人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拿起法律武器强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约定的报酬与福利,反过来,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劳动人员付出应付出的劳动,对于二者来说,劳动合同具有平等的约束作用,不存在偏袒另外一方的说法。由于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用,所以一般不能随意涂改,特殊情况下可以修改,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涂改是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人员这两个双方当事人同意的;
2.在劳动合同涂改的地方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按手印或者加盖公章。
若是在不满足以上两个情况下修改劳动合同,则双方手中的劳动合同可能变为无效,具体是否无效则要由劳动仲裁机构来判定,无效劳动合同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违背法律,不被法律认可的劳动合同;
2、双方中有某一方存在欺诈行为,或者一方非自愿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于这两种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双方签订之日以后,就已经完全不具有法律约束作用,即直接视为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