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互换是指换房双方各自均拥有所换房屋的产权,当交换房屋的行为发生后,双方不仅各自占用了对方的房屋,同时双方的产权也发生了更换;
房屋使用权交换,是指双方在换房前各自拥有房屋的使用权,交换后只是使用权发生了互换,产权仍归原房主所有。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可以互换的房屋主要有: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房产,企业、事业单位自管房的职工住宅,以及自住的私房或所租赁的私房。
注意,这些房屋不能进行房产互换!
房产权和使用权不清的房屋;部队、公安、司法、档案等部门和学校、军工企业等单位的房屋;
属于违章建筑和危险建筑的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短期内即将拆迁改造的房屋;
已损坏的房屋,未按规定赔偿的;
未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私自转让或转借、转租的房屋以及其它违反房屋管理政策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