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在公司分立过程中,对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律措施或救济途径:
(1) 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为其维护自身的利益提供必要的基础材料。
(2) 赋予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
(3) 其他合同法上的或者侵权法上的权利, 如不作为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解约补偿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