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举办职工教育的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按下列范围开支职工教育经费:
1、公务费。包括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
2、业务费。包括教师教学实验和购置讲义、资料等费用。
3、兼课酬金。是指聘请副业教师的兼课酬金。
4、实习研究费。学员在本单位生产实习和经批准到外单位实习研究,以及毕业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如有生产实习产品收入的,应以收抵支。
5、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费用。
6、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是指本单位职工选送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代为培训,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进修培训费。
7、其他经费开支。是指其他零星开支。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十七条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