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安全管理的责任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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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先报告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事故等级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事故情况至相关部门处理。
一、建筑工地安全部门归谁管
工地施工过程出现安全事故应该先报告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
1、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住建部门实施,是属于行业管理的安全生产范畴。安监局是统筹管理各行业的综合管理部门。
2、工地施工过程出现安全事故应该先报告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他们会根据事故的大小及性质作出直接处理或上报的决定的。
3、住建局是县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县城乡建设事业的职能部门。
4、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
二、建筑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今后,一旦建筑工程发生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三、建筑安全事故处理
1、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延伸阅读
结语:建筑工地安全部门归住建部门管,工地施工出现事故应先报告安监机构。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重大事故1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较大事故3人以上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后,相关部门应依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工会和检察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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