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强制执行规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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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讲述了股权的强制执行及使用股权质权实现存在的风险。在诉讼中,如果败诉债务人持有股权,法院为保护胜诉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强制执行股权。但使用股权质权实现时,拍卖、变卖与优先权的冲突可能导致其他股东拥有的优先购买权影响到股权质押权最终能否实现及实现效果。此外,公司内部股东能否自行转让股权也需要注意法律规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股权的强制执行是指,在诉讼中,如果败诉债务人持有股权,人民法院为了保护胜诉债权人的利益,在执行生效判决或裁定时,强制执行股权的行为。
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股权质权实现存在的风险
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的三种主要方式,即协议折价、依法拍卖、依法变卖。使用折价清偿方式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后订立折价协议。在主债权已届清偿期之后,如果双方未能协商达成折价协议,那么质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实现债务清偿。
而股权作为特殊的财产,股权的拍卖或直接变卖并不同于一般商品,在实现过程中,会出现拍卖、变卖与优先权的冲突。例如《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因而,其他股东拥有的优先购买权可能直接影响到股权质押权最终能否实现与最终实现的效果。
二、公司内部股东能否自行转让股权?
允许,股东可以向公司内部股东转让股权,在股东转让股权时,内部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延伸阅读
结语:股权的强制执行是保护胜诉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方式,但同时也会存在风险。在股权质权实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拍卖、变卖与优先权的冲突。其他股东拥有的优先购买权可能直接影响到股权质押权最终能否实现与最终实现的效果。而公司内部股东能否自行转让股权,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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