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上海市市农村户籍从业人员应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五险),其中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个人应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自2015年3月1日起,上海市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上海市农村户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与城镇户籍人员一致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可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上海本市农村户口是可以交五险一金的,而外籍农村户口职工只能交三险一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