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计税起始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这里,"批准征用"的具体标准应该把握,总局此前未曾明确。《招标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从2002年7月1日起,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形式出让。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形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定成交确认书,并根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理论界围绕着成交确认书签定时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定时间、土地交付时间(即核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时间)、领取土地使用证时间进行了讨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上是一种行为税。房地产企业只有在政府将土地交付给其时,才能合法使用。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形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国家实际上是将"批准征用"解释为"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核发时间"。因为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是与政府将土地交付给房地产企业的同时核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