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由此可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证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土地确权证有争议怎么解决?
当土地确权证存在争议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解决:
1.调解协商:当相关各方对土地确权证的争议存在异议时,首先可以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可以请相关部门或者律师协助调停,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申请仲裁:如果调解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可以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材料,对争议进行调查和仲裁,作出裁决。
3.提起诉讼:如果仲裁无法解决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作出判决。
总之,当土地确权证存在争议时,应该尽快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解决,以避免影响土地的正常使用和产权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八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