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适用对象: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管,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的。
减刑的开始时间如下:
1、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后可以依法减刑;
2、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罪犯,一次减刑两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间隔不得少于两年;
3、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罪犯,可以根据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
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两年后方可减刑;
5、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不得减刑,二年执行期满可以减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