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无视消费者合法要求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不合格的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其进行维修。因维修而给消费者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证明后,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