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概念及成立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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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成立后,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其成立要件包括同一债务合同、后给付人履行能力降低、先后履行顺序、充足证据、债务届满清偿期和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体现在先给付人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两方面。
一、不安抗辩权概念及成立要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其成立要件包括: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二、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一种,合同当事人发现对方有违约风险的时候,可以提出拒绝履行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是,该项权利的行使有严格的条件,必须是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有债务,并且合同有履行顺序有先后之分。
延伸阅读
结语:不安抗辩权是合同当事人在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其成立要件包括: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且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有先后的履行顺序,先履行义务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满清偿期,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体现在先给付义务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权利行使有条件限制,必须满足上述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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