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监外执行不是终身的,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情形,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进行收监。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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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_x000D_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_x000D_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_x000D_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_x000D_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_x000D_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_x000D_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_x000D_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