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根据相关政策规定:
1、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子女随非现役军人的一方登记户口;
2、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一方(或双方)所在部队设立有集体户口的,子女可在其中一方的集体户口上入户,双方所在部队均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子女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户口。
二、现役军人子女落户参考程序如下:
1、办理条件: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2、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出生申报登记材料派出所审核后办结(2周岁以上需报县分局审批后办结)。
3、需要准备的材料: 出生申报申请; 出生医学证明; 夫妻一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双方均为现役军人); 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部队现役军人证明(一方为现役军人)或父母双方部队现役军人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九条 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