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监护人称谓填父亲、母亲,因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属于第二监护人;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担任监护人的属于第三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