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而受理后的四十五日内,仲裁庭需要依法作出裁决;但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十五日再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_x000D_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