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子到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会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检察院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会决定开庭审判,这一时间不确定。但是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会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一审审理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