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与非罪的界限(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反妇女意志,又无委曲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2)对半推半就”的奸通奸骗行为的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前提如何,行奸后妇女的立场如何,该妇女的道德操行,糊口作风情况等等。假如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反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反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二、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进”为认定尺度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进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假如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尺度,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三、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通说观点以为,因为有正当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仍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四、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入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划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如果行为人把男的误以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假如因为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假如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题目。重伤意图非常显著,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轮奸行为如何认定,强奸与通奸的区别有哪些
一、轮奸行为的认定:
1、轮奸的构成应以行为人有共同意思联络为主观必备要件。
2、轮奸的构成应以二人以上实施奸淫行为为客观必备要件。
二、,强奸与通奸的区别有: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怎样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认定构成强奸罪的要件是:
客体要件:若对象是幼女,则犯罪客体是幼女的性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若对象是妇女,其犯罪客体是妇女享有的拒绝与其合法配偶以外的其他男子性交的权利。
客观方面:(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主体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即只有男性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为故意,并以强奸为目的,即行为人追求的是与被害人非法强行发生性行为。
强奸罪与侮辱尸体罪的区别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与侮辱尸体罪明显不同,一般不会发生混淆。但有时候,如行为人出于抢劫、故意杀人等目的杀害妇女后,又对之尸体进行奸淫的,奸淫尸体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就应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实行并罚。
强奸罪怎样认定的
构成强奸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侵犯了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2)主体为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4)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与通奸行为有何区别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在实践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