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种类有:
1、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5、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6、鉴定意见;鉴定人是指那些接受聘请或指派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结论的人;
7、勘验笔录。所谓勘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