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灭失证明在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2、因自然灾害造成车辆灭火的,要由发生地政府出具因自然灾害造成灭火的证明;因失火造成车辆灭火的,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证明。
(1)灭失是已经确定车辆已经报废。(2)开了灭火证明,和其它资料齐全后去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