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惯例是国际习惯和国际通例的总称,世界通行的做法,在效力上是任意性的准强制性的混合,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
国际惯例可以分国际外交惯例和国际商业(贸易)惯例。国际惯例国际习惯和国际通例的总称,世界通行的做法,在效力上是任意性的准强制性的混合,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国际惯例可以分国际外交惯例和国际商业(贸易)惯例。
一、国际惯例的基本条件
一般说来,国际贸易惯例应具有三个基本条件:
1、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的、反复地采用。
2、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
3、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国际惯例构成必要条件
某一规则或实践要构成国际惯例,必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
一是,物质因素或称客观因素。即应有多国的长期共同实践,表现为相同规则的反复适用或相同实践的反复形成,并由此在国际社会形成通例,如各国在交往中,处理某类问题时所树立的先例,如果其他国家在处理同类问题时,也以之作为有拘束力的规范并反复适用,则可能构成国际惯例。
二是,心理因素或称主观因素。即该惯例应具有法律确信,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为各国承认具有法律拘束力。]为了证明某一惯例是否存在和是否被接受为法律,必须寻找证据。证据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的资料去查找:
(1)国家间的各种外交文书;
(2)国际机构的决议和判决等;
(3)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各种有关文件等。一项原则、规则或制度,只有从国际实践的有关资料中找到已被各国承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充分证据,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如查找不到证据,则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