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多久必须结案
民事诉讼案件,一审结案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二审结案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刑事案件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但是具体还要根据案件的涉及面,取证难易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一)、民事案件审结时间如下:
1、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3、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4、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在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二)、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
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三、公安机关立案程序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之后,法院要在两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结案。但是具体的结案时间还得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来判断。根据复杂程度,法院也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