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的费用有:
1、营业税,当不满两年的二手房对外销售时要收取相应的营业税,是按照售房收入的全额来收取营业税的。超过两年(包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在销售时可以不收取营业税;
2、契税,普通的房屋是成交价的1.5%,非普通的房屋是成交价的4%;
3、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是用已经转让的收入减掉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就是个人所得税应该纳税的收入,税率是20%;
4、印花税,个人在出售房屋的时候,买方和卖方需要分别按照万分之五的税率来缴纳印花税,同时买方还需要按“权利许可证照”的税目缴纳五元的印花税;
5、其他费用,还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还需要以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的依据,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7%、3%、1%分别缴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