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用电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电的方式、质量和时间。供电方式包括主供电源、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供电方式以及委。托转供电等内容。供电质量,是指供电频率、电压和供电可靠性三项指标。
二、用电容量、地址和性质。用电容量是指供电人认定的用电人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以千瓦(千伏安)表示。用电地址是指用电人使用电力的地址。用电性质包括用电人行业分类和用电分类。行业分类分为农业、工业、建筑业等七大类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用电分类包括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商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等。
三、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计量方式,是指供电人如何计算用电人使用的电量。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安装用电计量装该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依据。电价是指供电企业向用电人供应电力的价格,电费是电力资源实现商品交换的货币形式。为防止电费的拖欠,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取下列结算方式:1.收取电费保证金;2.采取预付电费制;3.有账务往来的,可商订价款互抵协议;4.提倡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5.由供、用、银行三方商签每月电费有期划拨协议。
四、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在合同中双方应当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于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除前四项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认为需要的事项,如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