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综合类: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及港、澳、台考生加5分录取。
(二)军人子女类: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一是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二是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三是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子女。以上三种情况,可由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证明,经市教育和体育局审核批准,分别按照当年资格线分值10%、5%、3%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三)公安民警类:公安烈士子女降 20 分录取,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降10分录取。
(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类:立功受奖一线人员子女参加中考的,按照当年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立功受奖人员条件、范围及人员名单以省教育厅和省卫健委确定的为准。(该政策仅限2021年高中段学校录取执行)
(五)听力残疾学生:可以申请免英语听力测试,报名时向所在初中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特殊考生登记表》由市残联在“主管单位栏”盖章,经市教育和体育局审核、公示、批准后,其英语成绩使用换算后的分数计入总分,换算公式为:英语分数=考生笔试项目得分×1.25。
考生若同时符合1、2、3、4项加分条件,选其最高项计算,不累计计算。
【法律依据】: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
第九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前款规定范围之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前款规定降分录取的具体优待标准和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机关制定。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第十条 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