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
一、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自首可以结束对社会的持续危害,但对社会的损害不会因自首而消除。犯罪人自首,只表明对自己犯罪行的态度,不会改变原来的犯罪事实。因此,法官在决定量刑自首的犯罪分子时,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主要依据;
二、具体考虑自首情况:
1、自首的时间;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
3、告知罪行;
4、犯罪分子是否主动表现;
三、可供自首的地方: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上述单位相关负责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