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医院病人档案保存期限是:
1、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2、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