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 例是一项法律法规,于2003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 例共计七章四十条 ,主要涉及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民族团结、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问题,旨在加强民族团结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该条 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把民族团结工作作为一项基本政治任务,制定并实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规划,加强对民族关系的调研分析,及时解决民族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各级政府还应当加强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和保护,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发展。此外,该条 例还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和教育的具体措施;加强民族宗教信仰工作的重要性,并规定了相关管理措施;加强对涉及民族关系的纠纷和矛盾的处理,并规定了相应的解决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四条 各民族应当坚持团结互助、和谐共处、共同发展的方针,反对破坏民族团结和民族关系稳定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