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2、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或施工现场。3、不戴好安全帽,严禁进入检修,施工现场或交叉作业现场。4、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5、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塔、容器、罐、油舱、反应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6、未办理维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7、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8、未办理施工破土工作票,严禁破土施工。9、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严禁启动使用。10、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擦洗或拆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