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销权什么时候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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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抵销权成立的条件和法定抵销权属于形成权的相关知识,以及抵销权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抵销权是以消灭双方债权为目的的,任何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不得抵销。法定抵销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时必须以通知的形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和时间未作规定,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权利人在除斥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一、抵消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方面呢?
双方需互负债务,且互享债权。抵销是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销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对方既负有债务、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的问题。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
任何一个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当然不能抵消。另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未成就前,债权尚未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销。如其为解除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为抵销;且条件成就并无溯及力,因而行使抵销权后条件成就时,抵销仍为有效。
二、法定抵销权属于形成权吗
属于形成权。民法典规定了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通知的形式作出,当事人通知的义务是法定的,但对通知的方式以及应当何时作出通知未作规定。关于通知的方式,法学专家认为在法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口头通知方式与书面通知的方式应该说都是允许的,这样符合民法中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理。
三、抵销权除斥期间是多久
抵销权的行使不同于抵销权的形成。作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法律并未对法定抵销权的行使设置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征在于:
1、它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
2、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3、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
4、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
5、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不限于请求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延伸阅读
抵销权成立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首先,须双方互负债务;其次,须债务已届清偿期;第三,须债务人已届清偿期,但债务人与债权人已就债务的清偿达成某种协议;第四,须债务人尚未清偿债务,但已取得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已取得足以清偿债务的其他权利;最后,须债务人已将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已取得足以清偿债务的其他权利移转于债权人。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抵销权才能成立。
结语:抵销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双方互负债务且互享债权,债务和债权必须合法有效,且任何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当然不能抵消。法定抵销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时必须以通知的形式作出,通知的方式未作规定时,口头通知与书面通知皆允许,符合民法中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理。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除斥期间不同与诉讼时效的特征。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12-29)\t第十五条\t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11-29)\t第十九条\t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十五条\t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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