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七十五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①根据合伙企业财产权利内容的不同享有共有权或共用权。合伙人对各合伙人以其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所作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的现金或财产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合伙人对于合伙人以他物权所作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利用他物权所获得的收益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
②共同支配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和处分决定,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处分。
③利益分配权。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利润,均享有分配的权利。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①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缴纳客自认缴的出资。
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③合伙企业续存期间,合伙人不得擅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他人。
④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其他经济实体出资。
⑤禁止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⑥禁止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