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定义的方式:一方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构成重婚罪的行为,即可认定是非法同居。而男女双方均为未婚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是一种同居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夫妻关系,一般不认定是非法同居。
一、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与他人生了孩子会犯罪吗
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但是和生育子女的那个人没有领结婚证,没有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就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构成刑法上规定的重婚罪,受害人可以收集相应证据起诉其承担刑事责任。
构成重婚罪的条件如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的;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者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构成要件如下:
1、重婚罪侵犯的客体要件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该行为主要是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
2、重婚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是表现为夫妻一方具有重婚行为,是指已经有配偶的人又再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又或者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而仍然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
3、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包括本身已经有配偶的人、虽然没有配偶的人,但是明知对方已经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的行为人;
4、重婚罪在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而与之结婚,抑或者是行为人本人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重婚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重婚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认为自己的配偶死亡或者认为自己与他人没有配偶关系而再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相婚者必须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如果确实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
二、老公在外面有小三犯法吗
1、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共同生活,但既没有结婚,对外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出现,别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男女双方未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一旦非法同居的男女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别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如果其中一方或双方是已婚,那么非法同居的双方就构成了事实上的重婚。
2、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即两次婚姻均经过婚姻登记)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即一次婚姻是经过合法登记的,另一次婚姻是未履行过法律手续的事实婚姻),都构成重婚罪,应受到法律制裁。
3、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因双方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因此,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登记结婚均不构成重婚。
4、根据上述规定,非法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而重婚既是民法上的制度,也是刑法上的制度。
三、婚姻中第三者是否违法
婚姻中一般的第三者并不违法,只是违反了道德的要求。但是如果不是一般的第三者,而是与已有配偶者重婚、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这样的第三者则违法,甚至触犯刑法,只要对方合法配偶去告,很可能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重婚罪构成要件包括:
1、客体上,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3、重婚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此基础上又分为两种,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称为重婚者;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称为相婚者;‘
4、主观方面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二、重婚罪的认定包括:
1、重婚罪与重婚行为的界限。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因配偶外出长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被拐卖后再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婚后受虐待外逃而又与他人结婚的等,由于受客观条件所迫,且主观恶性较小,不以重婚罪论;
2、 重婚罪与同居行为的界限。同居既可以是有配偶的人与有配偶或无配偶的他人同居,也可以是双方都无配偶的人同居。
综上所述,婚姻中一般的第三者并不违法,只是违反了道德的要求。但是如果不是一般的第三者,而是与已有配偶者重婚、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这样的第三者则违法,甚至触犯刑法,只要对方合法配偶去告,很可能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